首页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受托人报告: 职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大幅度波动的。 可能使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