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投资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同于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

不公平对待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侵占、挪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承诺、变相承诺保本或者保证收益。

利用所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为机关事业单位、受益人、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