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

严重违反职业年金计划受托或委托管理合同。

利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

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代理人有证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并经评选委员会批准。

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受托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评选委员会应当及时选定新的受托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及时选定新的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原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职业年金基金相关资料,并在受托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变更生效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履行相应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