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三章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基金投资 第二十四条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职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国债,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 第二十六条 每个投资组合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应当由一个投资管理人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以投资组合为单位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十七条 单个投资组合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十八条 单个计划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十九条 投资管理人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金融产品须经受托人同意。 第三十条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投资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职业年金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 第三十一条 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有关监管部门适时对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除股指期货交易外,职业年金基金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