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代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同于其他财产。
侵占、挪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利用所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为机关事业单位、受益人、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归集账户开户银行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同于其他财产。
侵占、挪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利用所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为机关事业单位、受益人、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归集账户开户银行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