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安全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以职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对所托管的不同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划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或者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划拨给一个或者多个养老金产品。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负责职业年金计划和各投资组合的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基金资产净值,并按期向受托人提交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估值等必要的信息。

根据受托人指令,向受益人发放职业年金待遇。

定期与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

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定期向受托人报告投资监督情况。

定期向受托人提交职业年金计划托管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职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职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