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6年) 第三章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立案调查 第十九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外,应当立案调查。 第二十条 粮食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粮食经营者在政策性粮食业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应当立案调查的,立案决定应于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经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作出。 第二十三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粮食和储备部门有关工作规程等法定程序开展。 第二十四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 第二十五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可以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 第二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检测机构,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粮食、工具等进行鉴定检测。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第二十八条 由于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终止调查。 第二十九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在立案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必要时可听取公职律师、法律顾问、专家意见。案情疑难复杂的,经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