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粮食经营者在政策性粮食业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

政策性粮食收购时,未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售粮款;

虚报粮食收储数量达十吨以上;

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或者骗取信贷资金;

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三千元以上;

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涉及粮食数量五吨以上;

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时间三日以上且涉及粮食数量五十吨以上;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按规定的事项、内容、时限等报告安全风险事项,且情节严重;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按有关规定报告安全风险事项,产生粮食安全危害;

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其他违反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