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粮食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

粮食收购企业、粮食仓储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且拒不改正;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售粮款被举报,或者时间超过规定支付期限三十日且涉及金额三千元以上;其他粮食收购者未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售粮款被举报;

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涉及粮食数量较大;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较大;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五吨以上;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粮食仓储单位经营场地、设施设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且拒不改正;

粮食仓储单位违反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或者造成粮油储存事故;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在粮食收购和储存环节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或者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未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

其他违反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