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