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6年) 第三章 立案调查 第二十五条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立案调查 第二十五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可以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