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包容审慎的原则,正确行使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