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并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