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6年)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十六条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6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