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中,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及依法缴纳的相关税款,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政策性粮食经营中,政策性粮食信贷资金成本、保管费用等财政补贴退还款项、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依法缴纳的相关税款,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
当事人应当按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求,提供能够证明所主张扣除款项为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及相关税款等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