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
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
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粮食和储备部门自知道中止调查原因消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当恢复案件调查。
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
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
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粮食和储备部门自知道中止调查原因消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当恢复案件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