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021年) 第四章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理 第三十六条 检查结束后,稽查局应当对案件进行审理。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稽查局审理后提请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第三十七条 案件审理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第三十九条 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 第四十条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第四十一条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四十二条 经审理,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第四十三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四十四条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四十六条 税务稽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四十七条 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特殊情况或者发生不可抗力… 第四十八条 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