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三章 检查 第三十五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检查 第三十五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 被查对象对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应当在限期内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