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021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检查范围和内容;

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处理决定及依据;

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

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

被查对象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理决定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