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021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经审理,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