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021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税务稽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检查范围和内容;
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检查结论;
结论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检查范围和内容;
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检查结论;
结论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