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021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检查范围和内容;
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检查范围和内容;
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