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

其他需要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