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021年) 第四章 审理 第三十八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审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 其他需要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