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发布机关 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相关项目。 第三条 本专项覆盖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为简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级部门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划单列市…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编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工程总体目标、具体建设任务和内容、项目筛选条件… 第二章 支持标准 第五条 本专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资金。 第六条 对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能力提升项目、公办托育服务能力等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 第七条 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同志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养老、托育服务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任务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积极… 第三章 计划申报 第八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商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需求,做好本地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 第九条 项目遴选基本条件包括: 第十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上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项目年度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各地人民政府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地方项目负主体责任,要根据中央投资安排要求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各地申报投资…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 申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建设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前期工作完备,具备开工条件。不符合条件的项目或项目单位依法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国…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年度资金规模、有关政策因素等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积极支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奖励督促有关规定,根据投资计划执…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各省资金申请报告,并按程序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对直接下达到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各省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对切块下达的年度…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和后续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商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分别做好各领域内项目实施工作。地方民政、卫生健康有关部门要加强各自领域内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及… 第十八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建立中央预算内投资台账制度,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十九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做好组织协调,统筹配置资源,及时落实投资计划,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建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所属地方政府要对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应当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法规,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需具有相应资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各地要加…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商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下大力度抓好中央投资项目的公开透明。对于切块方式下达的非涉密敏感投资计划,要将分解落实情况按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确保安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商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库的衔接,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每月10日前对项目实行按月调… 第二十五条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商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落实年度投资计划,要定期对项目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