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项目所属地方政府要对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应当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