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地人民政府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地方项目负主体责任,要根据中央投资安排要求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鼓励各地依法依规、综合利用“补贷债基购保”组合投融资模式筹措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