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2019年) 第四章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最终认定后,由调查单位按职责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决定,或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制作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 第二十六条 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第二十七条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处理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 第二十八条 处理包括以下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有关机构或单位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或在调查处理中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主管部门应撤销该机构或单位因此获得的相关利益、荣誉,给予单位警告、重… 第三十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轻,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三十一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重或严重,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第三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第三十四条 被给予本规则第三十三条(二)(三)(四)规定处理的责任人正在申报财政资金资助项目或被推荐为相关候选人、被提名人、被推荐人等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被提名、推荐资格。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本规则规定给予被调查人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和取消已获得的相关称号、资格处理的,均应对责任人在单位内部或系统通报批评,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按… 第三十六条 根据本规则给予被调查人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和取消已获得的相关称号、资格处理的,处理决定由省级及以下地方相关单位作出的,决定作出单位应在决定生效后1个月内将处… 第三十七条 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的,调查处理单位应将调查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书同时报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和科… 第三十八条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单位应及时以公开等适当方式澄清。 第三十九条 处理决定生效后,被处理人如果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承诺,或对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可根据被处理人…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