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2019年) 第四章 处理 第三十八条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2019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单位应及时以公开等适当方式澄清。 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的,举报人所在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