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2019年) 第四章 处理 第三十七条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2019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处理 第三十七条 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的,调查处理单位应将调查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书同时报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和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在接到调查报告和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后,应依据经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在职责范围内对被调查人同步做出处理,并制作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