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201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重或严重,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
态度恶劣,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其他情形。
有前款情形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加重处理。
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
态度恶劣,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其他情形。
有前款情形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加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