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201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信用代码等);

违规事实情况;

处理决定和依据;

救济途径和期限;

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负责向被调查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