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2019年) 第四章 处理 第二十七条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2019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处理 第二十七条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处理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