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201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科研诚信案件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调查。

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交机关或部门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