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2019年) 第三章 调查 第二节 调查 第二十三条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201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调查 第二节 调查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举报内容的说明、调查过程、查实的基本情况、违规事实认定与依据、调查结论、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确认情况以及处理意见或建议等。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 如需补充调查,应确定调查方向和主要问题,由原调查人员进行,并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