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章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科技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提出招标科技项目并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 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根据科技项目招标的实际需要,招标人可以采用分段招标的方式,第一段招标主要是取得各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的建议,以便完善招标文件;第二段招… 第十三条 除涉及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的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可以由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招标外,其他一般科技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具备科技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资格,从事科技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采用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招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委托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按国家有关…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科技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科技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它媒介发布。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 第二十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制定综合评标标准时,应考虑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先进性和承担单位的开发条件、人员素质、资信等级、管理能力等因素,考虑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并着重考虑科技项目的创新… 第二十二条 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在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者,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它情况进行保密。 第二十六条 从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0天。 第二十七条 除下列情形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