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除下列情形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发生不可抗力;

作为技术开发项目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

发生废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