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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加盖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 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 第三十二条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的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送达招标人。补充和修改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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