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函;

投标人概况;

近两年的经营发展和科研状况;

技术方案及说明:含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创新性,技术、经济、质量指标,风险分析等;

计划进度;

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

成果提供方式及规模;

承担项目的能力说明,包括:

与招标项目有关的科技成果或产品开发情况;

承担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资历及业绩情况;

相关专业的科技队伍情况及管理水平;

所具备的科研设施、仪器情况;

为完成项目所筹措的资金情况及证明等。

项目实施组织形式和管理措施;

有关技术秘密的申明;

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