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签收证明。

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不予开启并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