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些证明文件包括:
既往业绩;
研究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
研究所需的技术设施和设备条件;
资信证明;
近两年的财务状况资料;
如有匹配资金,提供匹配资金的筹措情况及证明;
相关的行业资质证明;
国家规定的其它资格证明。
如果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个,招标人应修改并再次发布招标公告或再次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对新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直至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投标人通过为止。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得再联合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