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须知;
科技项目名称;
项目主要内容要求;
目标、考核指标构成;
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
进度、时间要求;
财政拨款的支付方式;
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订原则;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综合评标标准和方法。
投标须知;
科技项目名称;
项目主要内容要求;
目标、考核指标构成;
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
进度、时间要求;
财政拨款的支付方式;
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订原则;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综合评标标准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