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章 招标 第二十四条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招标 第二十四条 在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者,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有重大修改的,应当适当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修改、补充或澄清招标文件不得再次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