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章 招标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招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