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节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对稽查工作部门移送的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一条 法制工作部门审查完毕,应当出具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查应当自稽查工作部门移送案件之日起30日内完毕。30日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查稽查工作部门提交的调查报告、法制工作部门提交的审查报告和其他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签署,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二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的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 第二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