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查稽查工作部门提交的调查报告、法制工作部门提交的审查报告和其他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