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委员会由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稽查工作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行政处罚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