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委员会由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稽查工作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行政处罚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