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审查应当自稽查工作部门移送案件之日起30日内完毕。30日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