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和调查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和调查 第十九条 已经移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查的案件,法制工作部门要求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的,稽查工作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应当自法制工作部门要求调查之日起30日内终结。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