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和调查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和调查 第十八条 稽查工作部门应当自调查终结之日起10日内,将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送电力监管机构法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法制工作部门)审查。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