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对稽查工作部门移送的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定性是否准确;

调查程序是否合法;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处理建议是否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