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对稽查工作部门移送的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定性是否准确; 调查程序是否合法;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第二节 目录 第二十一条